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LNHES。 第二条 辽宁省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省水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团体是中国水利学会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团体会员亦是中国水利学会会员,接受中国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水利厅。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五号。 邮编:110003。本团体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水利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组织开展省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 开展民间水利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和管理业务水平服务; (五)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中介业务;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科技成果鉴定与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七)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15人左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个人会员证样本按中国水利学会颁布的样本制作,由本团体颁发。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际、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团体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团体委托的科技咨询任务;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各市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所在市水利学会负责;省直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其他单位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的变动,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会办理会籍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单位的学会登记会籍。 单位会员的会籍由本团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发现,由会籍管理单位上报本团体,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水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人选由本团体单位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保持一定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为“辽宁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包括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在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对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本团体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组建,其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后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每届五年。 分支机构不另外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计划。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协助学会刊物征、审有关专业的稿件,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五)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六)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加强与市水利学会有关专业组织或兄弟学会间有关业务的联系; (九)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离任理事长或对辽宁省水利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提名、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团体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提名。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团体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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