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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团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水利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会员。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水利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水利相关专业的技师职称,或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中专毕业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15人左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个人会员证样本按中国水利学会颁布的样本制作,由本团体颁发。
    第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际、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团体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团体委托的科技咨询任务;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各市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所在市水利学会负责;省直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其他单位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个人会员工作单位的变动,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会办理会籍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单位的学会登记会籍。
    单位会员的会籍由本团体统一管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3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发现,由会籍管理单位上报本团体,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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