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凌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厅级建制,是主要承担凌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五)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采砂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 (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编制保护区内采砂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 (八)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